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王彩如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創有限合夥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剔除被告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012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1年4月26日分配表所載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048,49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如數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予伶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