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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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3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洋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11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101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士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以下,更正為: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①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凌晨1時27分許起,持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槍枝照片
3張及「我已經從我兄弟那拿不少回來」、「我可以全部送他」、「我不會開玩笑」、「我會直接找他直接馬上打頭」、「他不下了莊」、「妳要下莊就趕快跟我直接講」、「我讓妳離開」、「槍我都請人拿來了」等訊息恐嚇 簡祥育 ,致 簡祥裕 心生畏懼。②於107年3月8日上午8時11分許起,持續以簡訊傳送「妳要我如何?」、「是殺光妳家人來換取ㄨㄛ的憤怒仇恨」等語恐嚇簡祥育,致簡祥育心生畏懼。③於107年3月13日上午8時17分許起,持續以簡訊傳送「信任妳是找死」、「賠錢也不能了事」、「你家人我會很殘忍的」、「我沒任何包袱」、「你要搞死我我用命玩」、「我幹到我消火為止」、「我現在等人送傢伙來而已一送來我準備開幹」」等語恐嚇簡祥育,致簡祥育心生畏懼。④於107年3月14日23時12分許起,持續以簡訊傳送「你毀我一堆我宰你家人」、「我一條命換四條判死刑夠本」、「好玩嗎我他媽玩死你」、「我宰你全家你看好不好玩」等語恐嚇簡祥育,致簡祥育心生畏懼。⑤於107年3月19日間,在其個人臉書網站上張貼「上新聞不用來問我」、「幹你娘 林北 忍無可忍,和談撤案你不願意還在搞消失,林北找你家人抵債,不出來處理要禍害家人你不要怨我」等語,致簡祥育心生畏懼。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上開①至⑤部分,被告各次密集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照片、訊息、發送簡訊及於臉書張貼訊息之方式恐嚇告訴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反覆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為接續犯,而均應僅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上開5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檢察官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僅因財務糾紛,未思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竟多次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行為實有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兼衡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藥商、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各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10170號)部分,核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事實相同,本院應併予審究。
三、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及非制式彈殼15顆等物,核與被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槍枝照片之型式不同(詳警卷第24頁、第40頁),應非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所使用之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因未扣案,且被告係於日常使用上開設備中,附隨地以該設備犯本罪,而該設備又不具社會危險性,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的,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8114號被告黃士洋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
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士洋與簡祥育原為戀人,黃士洋因不滿簡祥育漸對其冷淡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至
106年12月11日間,接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槍枝之照片及傳送「我已經從我兄弟那拿不少回來」、「我可以全部送他」、「我不會開玩笑」、「我會直接找他直接馬上打頭」、「他不下了莊」、「妳要下莊就趕快跟我直接講」、「我讓妳離開」、「槍我都請人拿來了」等訊息恐嚇簡祥育;復於107年3月3日至107年3月15日間,透過簡訊恐嚇簡祥育稱:「妳要我如何?」、「是殺光妳家人來換取ㄨㄛ的憤怒仇恨」、「你要搞死我我用命玩」、「我幹到我消火為止」、「我現在等人送傢伙來而已一送來我準備開幹」、「信任妳是找死」、「賠錢也不能了事」、「你家人我會很殘忍的」、「我沒任何包袱」、「你毀我一堆我宰你家人」、「我一條命換四條判死刑夠本」、「好玩嗎我他媽玩死你」、「我宰你全家你看好不好玩」;再於107年3月19日間,在其個人臉書網站上張貼「上新聞不用來問我」、「幹你娘林北忍無可忍,和談撤案你不願意還在搞消失,林北找你家人抵債,不出來處理要禍害家人你不要怨我」等語,致簡祥育心生畏懼。
二、案經簡祥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士洋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張貼槍枝之照片及傳送│││中之供述│恐嚇訊息予告訴人簡祥育之││││事實。│├──┼───────────┼────────────┤│2│告訴人簡祥育之指訴│被告傳送槍枝照片及殺害全││││家等恐嚇訊息,致其心生畏││││懼之事實。│├──┼───────────┼────────────┤│3│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佐證被告涉嫌恐嚇之事實。│││表各1份、槍枝、子彈及││││現場照片照片8張││├──┼───────────┼────────────┤│4│手機簡訊內容及臉書網頁│佐證被告涉嫌恐嚇之事實。│││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05條第1項恐嚇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接續以傳送手機簡訊傳送恐嚇訊息予告訴人及在臉書網頁上張貼恐嚇訊息之數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顯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檢察官廖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