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3日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9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6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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