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固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宏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瑩昇營造有限公司 張國華 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行108年6月5日45,675元T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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