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妍賢 法定代理人 陳文富 被告 黃瑋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郭又禎法官劉庭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