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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