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聲請人甲○○(即祭祀公業 吳天佑 管理人)相對人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二十九名被告負擔四分之三,相對人上訴第二審與第三審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除相對人已自行負擔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不予列入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月桂計算書:
┌──────┬─────┬──────────────┐│項目│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04,689元││├──────┼─────┼──────────────┤│第一審差旅費│800元││├──────┼─────┼──────────────┤│第一審郵費│17,920元││├──────┼─────┼──────────────┤│總計│923,409元││├──────┼─────┼──────────────┤│應負擔費用額│23,881元│923409x3/4x1/29=2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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