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字第5號原告 吳昭明 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被告法定代理人鄒開蓮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建銘 ,嗣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即民國103年5月19日變更為鄒開蓮,有被告所陳報之經濟部核准函及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係於10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22日宣判,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鄒開蓮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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