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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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字第325號上訴人 吳昭明 被上訴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其發見被上訴人提供之意見交流網路服務平台「奇摩知識+」之發問網頁內,民國(下同)102年7月26日凌晨2時39分57秒、2時38分28秒,有回答者均為「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之侵害上訴人之貼文共二則(如原審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6號卷第14至17頁、及第19至22頁所示,下稱系爭貼文),上訴人分別於翌
(27)日12時20分、30分,在系爭貼文之右上方點選檢舉,向被上訴人之網管人員檢舉稱:「敬告貴網管,此篇貼文已涉嫌誹謗、貶損本人之名譽,侵害本人之人格權,並違反個資法及隱私權,未經本人同意洩漏本人不願公開的秘密聯絡方式(信箱),本人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貴網管於24H內『強制刪除』排除繼為侵害。否則依法對貴公司不作為控訴到底」。被上訴人對於所架設之網路平台,有管理、控制之權限,對於網路使用者所刊登侵害他人名譽之訊息,具有危險控制之能力,負有刪除系爭貼文之作為義務,惟被上訴人於接獲檢舉後,未為排除之措施,應對上訴人負賠償責任,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賠償慰撫金,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將「民事變更訴之聲明及陳報狀」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之內容及字體大小(如原審卷第98頁),照實複製,刊登於臺灣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爽報、聯合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旺報,發行全國之全頁廣告的四分之一版面(半十批高24公分、寬17.5公分),連續刊登1,000日。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第二審陳述略稱:被上訴人接獲上訴人檢舉後,即屬明知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所提供之網路平台內存在侵權資料或發生侵權行為,依法負有作為義務且無裁量之餘地。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上訴人之書信內容所示,「Yahoo!奇摩服務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故本件應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被上訴人之會員必須無條件接受被上訴人廣告置入網頁頁面,及廣告強制置入會員信箱,被上訴人亦以此向廣告商收受金錢利益,因此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網站非屬無償。侵害人格行為之不法性,依法益衡量原則,應就受侵害的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貳、被上訴人方面:
一、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已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前之102年7月31日將系爭貼文移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法不負刪除系爭貼文之作為義務;且「奇摩知識+」為中立之言論平台,被上訴人不對貼文言論內容進行檢查、過濾,依現有技術亦無法事前審核使用者之貼文內容,不能課被上訴人於收受檢舉後即應刪除貼文之作為義務;系爭貼文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及隱私權?無法一望即知,且細繹系爭貼文之內容,亦難理解其指涉何意,雖被上訴人之網管人員依相關服務條款有刪除貼文之權限,惟就系爭貼文是否屬於意見表達?是否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實無法期待被上訴人之網管人員調查判斷;如課網路平台業者在收受檢舉後,即應對遭檢舉之貼文是否侵害名譽作成正確判斷之義務,網路平台業者判斷有誤時,又應為網路使用者之行為負責,勢將使網路平台業者限縮服務之內容,抑制網路活動及言論之空間,對於網路平台消費者之權益甚為不利,更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牴觸等語,資為抗辯。聲明: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第二審陳述略稱:被上訴人為入口網站之網路服務業者,免費提供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使用,兩造間並無任何交易行為,本件爭議應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同上道歉啟事之內容及字體大小照實複製,刊登於台灣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爽報、聯合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旺報,發行全國之全頁廣告的四分之一版面(半十批高24公分、寬17.5公分),連續刊登1,000日。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慰撫金1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肆、經查: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平台「奇摩知識+」,有「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實習生五級),於102年7月26日凌晨2時38分28秒、39分57秒發表系爭貼文,上訴人隨即於翌日12時20分、30分許,檢舉系爭貼文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害隱私權,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洩漏上訴人不願公開的秘密聯絡方式,又涉嫌誹謗上訴人、貶損上訴人之名譽,請被上訴人於24小時內強制刪除,被上訴人於接獲檢舉後,並未於24小時內刪除,延至原審法院10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前才將系爭貼文移除等各節,為兩造所不爭,並有上訴人提出之系爭貼文及檢舉函在卷可稽(原審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6號卷第14至22頁),自屬信為真實。兩造所爭執者,為被上訴人未於24年小時內刪除系爭貼文是否對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
二、被上訴人為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申請註冊帳戶用以發表文章、上傳影音圖檔、留言等,為便管理,被上訴人均會要求使用者於申請為(Yahoo!奇摩)會員時應瞭解並簽訂其所訂定之「Yahoo!奇摩服務條款」、「使用規範」及「移除標準」:
㈠依該服務條款內容:「1、認知與接受條款:…Yahoo!奇
摩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7、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A、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檔案於本服務上;B、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14、免責聲明:您明確了解並同意:Yahoo!奇摩對本服務及軟體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包含…未侵害他人權利。本服務及軟體乃依其現狀及提供使用時之基礎提供,您使用本服務及軟體時,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16、會員行為:由會員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的資訊、資料、文字、軟體、音樂、音訊、照片、圖形、視訊、信息或其他資料(以下簡稱會員內容),均由會員內容提供者自負責任。Yahoo!奇摩無法控制經由本服務而張貼之會員內容,因此不保證其正確性、完整性或品質。您了解使用本服務時,可能會接觸到令人不快、不適當、令人厭惡之會員內容。在任何情況下,Yahoo!奇摩均不為任何『會員內容』負責…您瞭解Yahoo!奇摩並未針對『會員內容』事先加以審查,但Yahoo!奇摩有權(但無義務)依其自行之考量,拒絕或移除經由本服務提供之任何『會員內容』,在不限制前開規定之前提下,Yahoo!奇摩及其指定人有權將有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法令之虞、或令人厭惡之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
㈡依該使用規範內容:「…三、服務使用規則:Yahoo!奇摩
僅提供使用者資訊交流的平台,對於您所發問、回答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意見內容(下稱知識內容),不會進行檢查、過濾或其他調查,但仍『保留移除該知識內容之權利』。如您違反本使用規範或任何服務使用說明或知識內容有違法之虞,Yahoo!奇摩有權不經通知立即移除您所投稿的知識內容且終止您使用本服務的『權利』,情節嚴重時並得終止您使用Yahoo!奇摩其他服務…使用Yahoo!奇摩知識+服務時,您應遵守下列規則:不得基於攻擊、傷害他人或其他惡意目的,使用本服務刊登惹人厭惡、毀謗、威脅他人或其他有害內容等…四、收費:目前您使用本服務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但Yahoo!奇摩保留未來對本服務收費的權利…七、免責約款Yahoo奇摩僅以『現狀』提供服務,對下述事項『不為保證:…Yahoo奇摩知識+內容不侵害第三人之權利等』…」。
㈢依該移除標準內容:「…Yahoo奇摩知識+嚴禁下列的內
容發表:【違反道德或法律】1.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2.涉及暴力、色情、犯罪…3.侵犯隱私權及人身攻擊…4.散播不實資訊及偏差誤導…5.提供醫藥、化粧品或健康食品的不實資訊或廣告…【濫用網路資源】1.重複發表相同的文字內容…2.過於籠統的標題內容,或題文不符…3.廣告或傳銷的內容…4.聊天、猜謎或其他非知識交流的行為…Yahoo奇摩知識+尊重並歡迎每位使用者,但為了維護使用環境及品質,Yahoo奇摩保留移除任何不當內容的『權利』,且不須另行警告或通知…」。
㈣綜合上述「服務條款」、「使用規範」及「移除標準」之
內容,可知係被上訴人為維護使用環境及品質,監督、防免使用者利用網路進行不當行為,俾使用者有所遵循而制定。然網際網路使用者所發表、張貼之文字或影音圖檔,通常無從由網路服務平台業者於事前加以審核,且網路上資訊眾多,無從要求網路服務平台業者,於他人對貼文內容不滿時,即立即加以審查、移除。所有言論(包括文章、上傳影音圖檔、留言等)均應由發表者自負其責,被上訴人雖然「有權利」拒絕或移除系爭網路平台使用者之發表內容,但並「無義務」拒絕或移除系爭網路平台使用者之發表內容。且基於網路使用之特性,被上訴人對於其所提供之相關服務,亦不提供不被侵害權利等之任何明示或默示擔保,自不得以前述「服務條款」、「使用規範」或「移除標準」之內容,認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檢舉後,有於24小時內移除系爭貼文之義務。
㈤Yahoo!奇摩屬入口網站之網路服務業者,提供公眾使用
網路資料之通道,作為資訊傳播之媒介。網路特性之一,即行為人有透過網路進行侵權或犯罪之濫用風險,網路服務業者參與網路運作,固可獲取廣告等收益,並可得知使用者之身分及行為,故其對於足以產生侵權結果之危險,具有一定程度之監督義務,惟此項義務之具體內容與界線,目前尚無規範可循。且在民主國家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所刊載之文字內容,亦無事前審核之法律依據,現實能力及技術亦無法事前篩選,若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須對於所有使用者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惟課予網路服務業者過重責任,亦將間接阻礙網際網路之發展,其結果將造成網際網路服務之限縮,反將不利於使用者。若認網路服務提供者接獲有侵權之虞之檢舉或通知,即須負有移除該資訊之作為義務,網路服務業者之移除行為,亦可能侵害使用者之言論自由。再者,網路服務業者並非司法機關,對於用戶之行為是否侵害他人權利,亦難判斷。另依目前網際網路發展急速,使用網路平台發表意見者眾多,意見內容亦極多元,網路服務業者之管理人員要判斷使用者所發表內容是否在言論自由範疇或已侵害他人權利,益顯困難,此參照上訴人系爭貼文發表之翌日12時20分、30分別向被上訴人提出檢舉,其內容為要求被上訴人於24小時內『強制刪除』排除繼為侵害,惟 游青陽 (貼文之發表人)則係於102年12月27日才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不當利用個人資料罪嫌提起公訴,此亦有上訴人所提之起訴書影本可憑(原審卷第78頁以下),握有公權力之檢察官偵查游青陽是否涉嫌犯罪,已花費數月時間,自難期網路服務業者在接獲檢舉後,即有移除貼文之作為義務。㈥按所謂人格權,係指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
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之權利。而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上訴人雖主張其發現「奇摩知識+」發問網頁中,有「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實習生五級)於102年7月26日回答之系爭貼文,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隨即於翌日之12時20分、30分許,以系爭貼文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隱私權,未經上訴人同意洩漏上訴人不願公開的秘密聯絡方式(信箱),且涉嫌誹謗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隱私權云云。惟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是否受到侵害,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非以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上訴人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雖遭他人在網路上公開,然依社會客觀之評價,無法單純從電子信箱即認對上訴人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有所減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及名譽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亦難憑此即查知上訴人之身分等隱私資料。上訴人又主張「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實習生五級)」涉嫌誹謗,然系爭貼文雖提到:【這位『如是我「聞」』先生,你是在「聞」什呢?來~細數從頭,有圖有真相,大家會懷疑怎會有人一直帶有影射的指向我,這人是誰呢?請看下圖、我本人並未練什麼『狗炁』,但可知有人曾打著『修真秘笈』號稱練氣的人,請看下圖、為何『狗炁』穢語這人扯上關係呢?原本不知道這『修真秘笈』很可能與『狗炁』有所關聯,只是事實如何便不得而知,請看下圖、這事怎會硬扯到我頭上來呢?原因我不知道,但我有收到某網友將知識+另網友的私下信件轉寄給我,請看下圖、而這個網友為啥私下要發那種信,甚至刻意事是指向我呢?這我不知道,但很可能與某件事有關,請看下圖、有圖有真相,簡單扼要不囉嗦,一切自己看圖吧!】等語,前後文之關聯性不明,一般人研讀其內容,實難知悉其所指涉為何人、何意。亦難認被上訴人未於24小時內移除系爭貼文,對於上訴人之名譽、隱私權有何侵害。
㈦至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上訴人稱:「……因『Ya
hoo!奇摩服務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如該約定內容造成您的權益授損,事屬民、刑事爭議範疇,與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事業間競爭行為並無相關,建議您循司法途徑解決……」等語(本院卷第11頁),對於被上訴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關聯,尚難據此即認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綜合前述,本件難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贅論。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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