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王怡然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具狀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之理由?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