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陳秋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陳秋美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豐原區(即改制前臺中縣豐原市,下同)文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6時5分許,途經豐原市○○街與文賢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且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當時夜間、有照明,路面無障礙或其他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行經上開交岔路口,見直行綠燈燈號,竟違反號誌指示,貿然左轉文賢街,且未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即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適有 何蘊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豐原市○○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依綠燈號誌直行駛入上開交岔路口,王陳秋美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不慎與何蘊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何蘊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手肘、下背部及左側臀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陳秋美業於100年6月27日下午9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內,疑心臟衰竭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林森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施慶鴻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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