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