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被 告 洪示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601元,及其中180,968元
自96年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信用卡,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原債權
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授權同
意書、約定條款、計算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及帳單為
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2,54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