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
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ABAJOJONALYNPAROCH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LABAJOJONALYNPAROCHA(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