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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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ABAJOJONALYNPAROCH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LABAJOJONALYNPAROCHA(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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