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林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86元,及其中48,425元自10
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迄至108年12月25日止尚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請求金額明細計算式、信用卡
消費明細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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