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曾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