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吳文德 │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元│HZ六三0八七九│││││路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