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二號
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蔡欽源 律師.複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被告港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律師
尤英夫 律師 林正忠 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六號返還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主張抵銷之法律關係,乃以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六號事件(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