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3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葉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11條、第15條及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12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葉國隆於民國91年10月7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R信用卡,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款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利息。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101年1月30日累計積欠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51,662元,其中143,577元為消費款,另有7,585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143,577元自10
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已經屆期迄未清償。
㈡、被告復於93年8月11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7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11日起至101年
8月11日止循環動用,利息依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所載係按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採機動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8月2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依約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本息全部到期。計尚欠60,247元未給付,其中44,474元為借款,另有15,189元為利息、584元為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44,474元自10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已經屆期迄未清償。
㈢、被告再於94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5月23起至107年6月2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百分之3.99固定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至102年8月2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依約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本息全部到期。計尚欠341,458元未給付,其中317,540元為借款,另有21,349元為利息、2,569元為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17,540元自10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已經屆期迄未清償。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余富琦┌──┬───┬────┬────┬───┬───────┐│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1│信用卡│151,662│143,577│20│101年1月31│││││││日│├──┼───┼────┼────┼───┼───────┤│2│現金卡│60,247│44,474│18.25│102年8月3日││││││││├──┼───┼────┼────┼───┼───────┤│3│小額信│341,458│317,540│3.99│102年8月3日│││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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