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4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麗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誤為「抗告」,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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