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08號
抗告人即
原告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 孫天山 、 毛振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08號
抗告人即
原告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 孫天山 、 毛振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