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08號

抗告人即

原告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 孫天山毛振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