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7號
原告 洪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皓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呂亞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7號
原告 洪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皓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