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玉 等間確認遺產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黃美玉等人領取
被繼承人 黃火全 之遺產數額云云。惟查,本件聲明之性質係
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以裁判確認之。且確認之訴之確認標的係以確認
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限,而確認法律
關係基礎事實又以不得提起其他訴訟者為前提,故聲請人確認遺產數額之聲明應無確認利益。且本件聲請人聲明確認之
遺產數額,未說明相對人所陳報之遺產清冊內容有何爭議,
有何財產屬遺產範圍有爭執,其調解聲明欠缺明確、具體、
合法,其僅係查調遺產清冊等程序事宜,尚不得作為調解標
的或訴訟標的。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性質
應認為不能調解,其調解之聲請,亦未符合法律,爰依首提
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