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4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玉 等間確認遺產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黃美玉等人領取

被繼承人 黃火全 之遺產數額云云。惟查,本件聲明之性質係

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以裁判確認之。且確認之訴之確認標的係以確認

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限,而確認法律

關係基礎事實又以不得提起其他訴訟者為前提,故聲請人確認遺產數額之聲明應無確認利益。且本件聲請人聲明確認之

遺產數額,未說明相對人所陳報之遺產清冊內容有何爭議,

有何財產屬遺產範圍有爭執,其調解聲明欠缺明確、具體、

合法,其僅係查調遺產清冊等程序事宜,尚不得作為調解標

的或訴訟標的。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性質

應認為不能調解,其調解之聲請,亦未符合法律,爰依首提

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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