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東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9,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