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昆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謝昆宗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而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聲請人所涉上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1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本院已於109年10月20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同年月21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10月20日士院擎刑玄109訴272字第1090217375號函(稿)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已不具本院羈押中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李小芬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