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 蔡育孝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告 謝文柄
謝文科 蔡調杭 蔡銘坦 蔡西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盛 被告 蔡西興
洪黎元 洪黎勛 陳素汾 洪惠平 蔡進雄 吳美柔 ( 蔡進來 之承受訴訟人) 蔡軒岳 (蔡進來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蔡芳瑄 (蔡進來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蔡芳瑀 (蔡進來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蔡育忠 蔡裕勝 蔡裕強 黃秀影 李 黃秀紋 黃秀狀 黄秀咱 張 潘美雲 潘炳烈 蔡 潘靜淑 李 潘淑美 潘彩雲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錫卿 被告 黃瑞穗
黃瑞賓 黃瑞種 洪禎 安 蔡舜淼 蔡舜隆 謝孟諭 謝懷毅 蔡賢宗 蔡枝春 蔡楨 和 蔡民雄 洪貞通 (兼 洪火杏 之承受訴訟人) 洪禎德 (兼洪火杏之承受訴訟人) 洪清芬 (兼洪火杏之承受訴訟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被告鄧惠文
蔡 張淑眞 呂叁根 洪宏模 洪禎泰 洪禎杰 洪禎和 洪秀枝 洪禎平 林灯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謝宗翰
謝宗叡 洪禎國 黃秀鳳 鄭春霞 周欣怡 ( 鄭月珠 之承受訴訟人) 蔡有進 林晃誼 廖國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淑子 被告 蔡翔琳
蔡曉昀 蔡瑋玲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銀鋒
何秀鳳 梁秀琴 蔡興旺 蔡文岳 蔡梁里 ( 蔡漢池 之承受訴訟人) 黃蔡絨 (蔡漢池之承受訴訟人) 蔡阿綿 (蔡漢池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昌 (蔡漢池之承受訴訟人) 蔡潮澎 (蔡漢池之承受訴訟人) 蔡宛玲 ( 蔡銘國 之承受訴訟人) 蔡林對 ( 蔡輝焜 之承受訴訟人) 蔡榴桂 (蔡輝焜之承受訴訟人) 蔡昭舜 (蔡輝焜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春 (蔡輝焜之承受訴訟人) 蔡錦燕 (蔡輝焜之承受訴訟人) 黃李碧蘭 ( 黃瑞乾 之承受訴訟人) 黃堉媖 (黃瑞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芬 (黃瑞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玲 (黃瑞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敏 (黃瑞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瀞慧 (黃瑞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琪 (黃瑞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紫櫻 ( 洪禎修 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秋 (洪禎修之承受訴訟人) 洪巧珍 (洪禎修之承受訴訟人) 洪淑慎 (洪禎修之承受訴訟人) 洪玉枝 (洪禎修之承受訴訟人) 洪玉秋 (洪禎修之承受訴訟人) 林雨青 ( 黄瑞復 之承受訴訟人) 黄可欣 (黄瑞復之承受訴訟人) 黄家珅 (黄瑞復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雪吟 ( 黃瑞猛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黃俊民 (黃瑞猛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黄淑芳 (黃瑞猛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黄文眉 (黃瑞猛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黃文姿 (黃瑞猛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曹雯雯 ( 曹黃秀鏡 之承受訴訟人)
朱俊彥 (朱 黄綉妥 之承受訴訟人) 朱俊洋 ( 朱黄綉妥 之承受訴訟人) 朱俊洲 (朱黄綉妥之承受訴訟人) 朱玲娃 (朱黄綉妥之承受訴訟人) 朱玲卿 (朱黄綉妥之承受訴訟人) 朱玲玲 (朱黄綉妥之承受訴訟人)第三人 陳菊鳳
周文池 洪 劉慧鸞 呂宗駿 受告知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受告知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受告知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受告知人 謝永泰 受告知人 曹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情事變更(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曹雯雯具狀表示拋棄繼承,經本院調卷核對屬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斟酌被告謝文柄國外送達以及原告另案聲請選任曹黃秀鏡之遺產管理人所需時間,指定民國110年9月8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