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金易緝字第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金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儒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852號、101年度偵字第1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書記官洪瑞榮通譯黃巧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威儒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威儒曾因重利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98年10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李信盛 、 簡淑芬 (上開2人已先行協商判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融資放款,及利用股票投資人急迫需款之際,而出借金錢,收取重利;而李威儒則就附表一所示部分,與李信盛、簡淑芬等人基於意思聯絡,依李信盛、簡淑芬之指示,分擔向借款人收取其股票下單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簽發作為擔保之本票等文件資料;又承上開接續犯意,與李信盛、簡淑芬共同貸放款項予以如附表二所示,有代墊股票交割款需求之借款人(附表二部分不涉重利行為)。
三、處罰條文: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想像競合另一罪為刑法第344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洪瑞榮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起訴書│被害人及其股票│還款日期│借貸金額│每日攤還利息│換算年息││編號│交割帳戶││(新臺幣)│││├───┼───────┼──────┼───────┼──────┼─────┤│原起訴│ 呂瑞蓉 /戶名:│100/04/08│650,000元│6,500元│365%││書附表│呂瑞蓉永豐銀行││││││二編號│大園分行帳號:││││││86│00000000000000│││││││號│││││├───┼───────┼──────┼───────┼──────┼─────┤│原起│ 趙佑珊 /戶名:│①100/08/31│①2,756,000元│①27,600元│①366%││訴書│趙佑珊日盛銀行│②100/09/01│②1,220,000元│②12,200元│②365%││附表│頭份分行帳號:││││││二編│0000000000000││││││號128│號││││││~129│趙佑珊兆豐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附表二:
┌───┬───────┬──────┬───────┬─────┐│起訴書│被害人及其股票│還款日期│借貸金額│手續費││編號│交割帳戶││(新臺幣)││├───┼───────┼──────┼───────┼─────┤│原起│ 蕭聖暉 /戶名:│100/04/28│280,000元│2,800元││訴書│蕭聖暉國 泰世華 │││││附表│銀行竹科分行帳│││││三編│號:│││││號44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