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未滿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所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