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聲請人 宋永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UW0000000號)之票面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同)?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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