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温富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100年度竹簡字第38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38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溫富松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富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38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温富松」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