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信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74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信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