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6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