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美商A&F商標公司
美商JMH商標公司法定代理人約翰凱瑞John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45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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