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龍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2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6,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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