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蔡璁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魔法公主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魔法公主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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