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吳昭瑩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被告 陳品叡 (原名: 陳慶坤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陳品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品叡」,並補充記載「訴訟代理人王博鑫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且此解釋於刑事裁定文字有顯然誤寫者,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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