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99年度執更字第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6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均已減刑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其中編號1、6部分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其餘均已減刑各罪,應依同條例第11、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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