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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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9號

原告 王佩雰

被告 陳展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展宏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7月2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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