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明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劉芳妤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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