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高慕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8月9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支票106年度除字第17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 蔡東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7月5日│39,000元│0000000││││北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