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