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3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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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33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参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
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
款一覽表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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