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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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參萬玖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消費明細表等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