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18號原告 徐淑惠 住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施旻孝 律師被告 孫喬慧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
陳柏舟 律師複代理人 林煜翔 律師被告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微鈞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周紫涵 律師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宜珊
汪靜雯 追加被告 王伯祿 住臺北市○○區○○路1段訴訟代理人 姜治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叁佰伍拾柒萬壹仟叁佰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叁佰伍拾捌萬壹仟叁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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