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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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告曾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昌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又請求分割遺產,係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且對於所有遺產繼承人應合一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卻未敘明被繼承人 李金德 之繼承人為何人、被告之應繼份為若干等情,因事涉繼承狀態之認定與原告聲明有無依據,揆諸上揭法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
一、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李金德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李金德之遺產清冊。
四、被繼承人李金德之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李金德之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原告主張被告應繼分多寡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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