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李亦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彰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3,365元。
二、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惟經本院計算後,以112年5月18日112年度補字第350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48,960元,並命原告繳納裁判費29,215元(原告已依限繳納)。惟原告不服本院上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0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則為15,850元。是此,本件原告溢繳13,365元(計算式:29,215-15,850=13,365),自應予以退還,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