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金火 相對人 周姿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即第三人 黃小珊 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7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7年7月18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即第三人黃小珊於97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8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債權憑證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1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320萬2,9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種類約定書(擔保自用住宅或消費性放款適用)、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即第三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大同區│雙連│三│396│建│64│824/1000│││││││││││0││├─┼───┼────┼────┼────┼────────┼─┼──────┼────┼──┤│2│台北市│大同區│雙連│三│397│建│75│824/1000│││││││││││0││├─┼───┼────┼────┼────┼────────┼─┼──────┼────┼──┤│3│台北市│大同區│雙連│三│397-1│建│5│824/1000│││││││││││0││├─┼───┼────┼────┼────┼────────┼─┼──────┼────┼──┤│4│台北市│大同區│雙連│三│398│建│72│824/1000│││││││││││0││├─┼───┼────┼────┼────┼────────┼─┼──────┼────┼──┤│5│台北市│大同區│雙連│三│398-1│建│6│824/1000│││││││││││0││├─┼───┼────┼────┼────┼────────┼─┼──────┼────┼──┤│6│台北市│大同區│雙連│三│399│建│6│824/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94│台北市大同區錦│台北市大同區雙│鋼筋混凝土造│2層:48.93│陽台:4.76│全部│││││西街180之3號│連段3小段396│4層樓房│合計:48.93│││││││2樓│、397、398、││││││││││399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