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楊淑金
楊身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第22頁),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淑金分別於民國102年11月7日及105年4月25日,邀同被告楊身周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300,000元、2,000,000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放款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11月18日起至117年11月18日止、105年4月29日起至120年4月29日止,約定利息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自第13個月起加碼年利率0.97%(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0.97%=2.03%)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惟被告楊淑金分別自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所簽訂借據之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㈠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是以,原告將被告楊淑金之存款1,281元予以抵銷沖抵部分債務後,被告楊淑金迄今尚積欠本金6,570,6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放款繳息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網路查詢頁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志騰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請求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民國)││├──┼──────┼────────┼────┼───────┼──────────┤│1│4,924,375元│自108年4月18日起│2.03%│自108年5月19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20%計算│├──┼──────┼────────┼────┼───────┼──────────┤│2│1,646,295元│自108年4月29日起│2.03%│自108年5月3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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