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可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可靖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朱可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7年2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申請狀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