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35號原告 陳中明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棋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董事身分、清算人身分分別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具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又有限公司之董事身分、清算人身分發生原因各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共計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千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柒拾元。
二、次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主張被告公司現仍在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代表公司,自應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地址,列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應補正被告天棋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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